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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韩某某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顺龙液压科技有限公司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韩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顺龙液压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某某,该公司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孟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某某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市第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韩某某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铜山县人民法院(2009)铜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韩某某于2009年11月3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上诉。

经本院审查认为,上诉人韩某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上诉人韩某某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上诉人韩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蔡某华

审判员孙尚武

审判员孙庆

二00九年十一月三日

书记员闫媛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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