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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鲁某某、谢某某、夏某某及第三人汉洛威大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牌县人民法院

原告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汉族,居民,住(略)。

被告李某,女,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鲁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汉族,个体户,住(略)。

被告谢某某,女,汉族,住(略)。

被告夏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为x,汉族,居民,住(略)。

第三人汉洛威大酒店

法定代表人全某某,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某与被告李某、鲁某某、谢某某、夏某某及第三人汉洛威大酒店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案件受理费4375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2187.5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郭泽群

二0一0年十二月七日

书记员何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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