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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唐XX诉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唐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

委托代理人陈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提起诉讼,调解,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公司所在地:株洲市天元区。

法定代表人田XX,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曾XX,湖南XX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等诉讼权利。

原告唐XX诉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朱明华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杨海池、人民陪审员曹佩均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唐XX的委托代理人陈XX、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曾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唐XX诉称: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至2008年期间先后向原告唐XX借款,直到至今仍有部分借款的本金及利息未偿还,经核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为435万元,原告为免遭损失,特向法院起诉,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435万元及利息。

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但口头答辩:原告所诉属实,被告愿意与原告进行协商处理。

经审理查明,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于2007年至2008年期间先后向原告唐XX借款800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后被告偿还了原告部分借款,但至今仍有部分借款的本金未偿还,经原、被告双方核实,被告尚欠原告借款本金435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催收未果,遂诉至本院要求依法处理。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XXXX发展有限公司自愿于2011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唐x万元借款;

二、原告唐XX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x元,原告唐XX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朱明华

审判员杨海池

人民陪审员曹佩均

二○一一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孙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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