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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XX、易XX诉被告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黄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荷塘区人。

原告易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荷塘区人。

被告颜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

原告黄XX、易XX诉被告颜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25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黄XX、易XX于2011年7月28日以无法找到被告颜XX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黄XX、易XX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以无法找到被告颜XX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黄XX、易XX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黄XX、易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56元,减半收取78元,由原告黄XX、易XX负担。

审判员朱明华

二○一一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孙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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