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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郭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法院

原告郭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

被告张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株洲市天元区人。

原告郭XX诉被告张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7月12日立案受理后,原告郭XX于2011年7月15日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郭XX在本院立案受理后,判决宣告前,以双方当事人已在庭外和好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请求未违反法律规定,也未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是原告郭XX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本院应当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郭XX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郭XX负担。

审判员朱明华

二○一一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孙有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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