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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西平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西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杨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因涉嫌故意伤害,2011年4月29日被西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31日被西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押于西平县看守所。

西平县人民检察院以西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副检察长田建杰、检察员于新年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日下午18时许,在西平县X镇X村委康寨村,被告人杨某某的哥哥杨某付(另案处理)因琐事先与李某某发生争执进而发生撕打,将李某某打伤。随后,在李某某的妻子卓某某用架子车拉李某某去医院看病途中,被告人杨某某伙同其哥杨某付又对卓某某、李某某进行殴打,经西平县公安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卓某某的损伤为轻伤,李某某的损伤为轻微伤。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人杨某付的供述、被害人卓某某、李某某的陈述、证人张XX、李XX的证言、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致人轻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请求依法判处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时自愿认罪,且赔偿了被害人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拘役五个月。

(刑期从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4月29日起至2011年10月28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苏伟

审判员田付耀

审判员于驰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左崇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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