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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某与被告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郸城县人民法院

原告孙某某,男,1957年生。

被告展某,女,现年45岁。

原告孙某某与被告展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09年2月2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展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

原告孙某某诉称,2007年12月份经媒人介绍与展某相识,被告先后向其借钱共计7800元,每次借钱均由媒人在场。另外,被告还拿走其实物价值2000余元。经多次催要未果,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归还欠款x元,并退还原告财物。

被告展某未到庭答辩。

经审理查明,2007年12月份,原告孙某某被告展某经媒人王海荣介绍相识,被告展某先后分5次向原告借款共计7800元,并于2008年8月13日给原告出具欠条,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原告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被告展某向原告孙某某借款7800元属民间借贷行为,原告所诉事实清楚,且有欠条在卷,本院予以认定,被告应当返还。原告在庭审中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只要求被告返还现金7800元,属当事人行使其处分权,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展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日内偿还原告孙某某现金7800元。

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展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同,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周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新琦

审判员杨华

人民陪审员范增政

二○○九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郝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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