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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原告胡某某,女,汉族,X年X月X日生,农民。

诉讼代理人姚拥军,信阳市平桥区X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男,汉族。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张某某经合法传唤未某某。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于2000年夏天经人介绍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2001年4月18日在信阳市平桥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X年X月X日生一女张传莉,X年X月X日生一女张传颖。

我和被告相识时,被告在明港某部队服役,虽系自由恋爱,但婚后因居无定所,加上经济拮据,被告是四川人,在信阳生活被告不习惯,在四川生活我又水土不服,无法共同生活,双方也因此矛盾重重,为此不得不诉请离婚。

被告未某某,但庭前邮寄给法院的答辩状辩称:我同意和被告离婚,因两个婚生女年龄幼小,并在四川生活多年,因此我要求抚养两个婚生女。

经审理查明:被告是四川仁寿县人,在信阳市平桥区明港某部队服役时与原告认识,后被告退役于2001年4月18日与原告在信阳市平桥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X年X月X日生一女张传莉,2008年生一女张传颖,现二人均在被告处生活。因双方出生地不在一起,生活习惯不一样,婚后产生矛盾,原告诉至法院内要求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系自由恋爱认识,但由于双方的生活习惯不一样,导致双方在婚后产生矛盾,无法共同生活,原告诉请离婚,被告也同意离婚,说明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请本院予以支持。原、被告都同意婚生女由被告抚养,而且两个子女现均在四川生活多年,对原告要求由被告抚养二婚生女的诉请本院亦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准许原告胡某某和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张传莉、张传颖由被告张某某抚养。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前,双方当事人均不得另行结婚。

审判长张涛

审判员刘振厚

审判员甘承斌

二零一一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杜正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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