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与被继承人张某(2010年2月13日去世)系夫妻,婚后生育二女,即本案被告王某、王某,被告张某与被继承人系母女关系。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基金,未留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张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所内的基金归原告王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