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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法定继承纠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原告王某

被告张某

被告王某

被告王某

案由:法定继承纠纷

原告与被继承人张某(2010年2月13日去世)系夫妻,婚后生育二女,即本案被告王某、王某,被告张某与被继承人系母女关系。被继承人生前留有基金,未留遗嘱,现要求依法继承。

本案经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被继承人张某名下在中国邮政储蓄所内的基金归原告王某所有。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张友明

书记员刘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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