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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某,男,汉族,出生地(略),初中文化,农民。2009年12月和2010年3月因吸毒行为先后被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0年6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14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张江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9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陆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6月1日下午,被告人陆某某携带净重为15.30克的甲基苯丙胺、0.34克地西泮至本区X路X号,后被公安人员人赃俱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汤某某证言、扣押物品清单、拍摄的毒品照片、毒品检验报告、收缴毒品专用收据、尿液检验报告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鉴于陆某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打击毒品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陆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0年6月11日起至2011年4月10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俊英

书记员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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