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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XX支行与封XX、符维义、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XX支行,住所地怀化市X路。

负责人姚XX,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封XX,女,X年X月X日出生,侗族,住怀化市X路X号,身份证号:x。

被执行人符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

被执行人湖南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怀化市X路。

法定代表人杨XX,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XX支行与封XX、符维义、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09)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封艳群、符维义、湖南恒湘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封XX、符XX自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院(2009)怀鹤民二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执行完毕。

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怀化XX支行被执行人封XX、符XX、湖南XX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借款担保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刘明华

审判员尹卫权

审判员黄某剑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舒美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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