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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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平顶山市汝州市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住(略)。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03年1月21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2003年3月27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过失致人死亡罪于2010年11月18日被汝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日被汝州市公安局逮捕。现押于汝州市看守所。

辩护人牛某某,河南科序律师事务所律师。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检察院以汝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汝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唐剑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牛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03年1月1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袁X、张X保在本市X镇“九九煤矿”送喝酒后的被害人刘X国回家,陈某某坐到刘X国的货车的驾驶员位置上驾驶车辆,当被害人拉开左车门时,货车向前滑行,刘X国倒地后被滑行的车辆轧伤。陈某某等人没有发现刘X国受伤,将刘X国送回家中,当晚11时许刘X国死亡。后经法医学鉴定,刘X国死于碾轧所致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赔偿被害人亲属x元。公诉机关出示并宣读的证据有: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鉴定结论、现场勘验笔录及相关书证,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惩处。

被告人陈某某辩称,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无异议,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其辩护人的意见是:被告人无驾驶资格证也不知道该车的性能,尤其是对该货车的制控措施情况更不知情,尽管出事时被告人是坐在驾驶室里,车没有发动就出现滑行的状况,被告人事前没有预见也不可能预见的。被告人为避免和从坡下来的汽车相撞,才猛打方向盘躲开迎面来车,属紧急避险措施,在这过程中被害人从车上掉下来被车轧伤。而在场人员经过检查没有发现被害人被车碾轧,后和别人一起将被害人送至家中,几小时后被害人死亡。该危害结果的发生是属一起偶然性的意外事件,被害人事后已做了赔偿,应宣告被告人无罪。

经审理查明,2003年1月15日晚上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与袁X、张X保在本市X镇“九九煤矿”送喝酒后的被害人刘X国回家,陈某某没有驾驶资格证,而陈某某坐到刘X国的货车驾驶员位置上驾驶车辆。当被害人刘X国拉开左车门时,货车向前滑行,刘X国倒地后被滑行的车辆轧伤。陈某某等人没有发现刘X国受伤,将刘X国送回家中,当晚11时许刘X国死亡。后经法医学鉴定,刘X国死于碾轧所致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案发后,被告人陈某某家赔偿被害人亲属x元。

上述事实,有如下证据证实:

1、被告人陈某某供述。那天天快黑的时候,我在九九矿推我的摩托回家时碰到矿长焦X军,他见到我说,刘X国喝醉酒了,帮忙给他送回家。还说刘X国撵他妻子袁X。我说他喝醉了,不好送吧。焦X军说没事,不行你们几个都坐上车给他送回去。让我开上车,我说我不会开,后来觉得我与刘X国关系也很好,两家世交也不错。我就从右边上到驾驶室里,张X保第二个上车坐中间,袁X上的晚坐到边处,我们几个都坐上后等刘X国上车送他回家。一会儿我们在车内见到刘X国来到车前非常猛将左车门拉开,一手拉住方向盘,一手按住车坐,因天黑我也不知道咋着哩,车开始溜了,越跑越快,当时我很害怕,头发都立起来了,我下意识扭脸,双手扶住方向盘让车往下跑,在车下滑中对面过来一辆车,紧张也没看见什么车,袁X、张X保在驾驶室内大叫,想着完蛋了,车下滑一会被公路边的土堆挡住,车算停下了。我们三个人不约而同说去看看刘X国,因车下滑时刘X国从车前门下去了。我们走着上去到与原停车有20米左右地方,见X国在路边躺着,不靠路中间,见焦X军、李财政已在X国跟前,他们二人将X国扶坐到路上脸朝东,还见他右手在脸前后摆动,好像划拳。X军喊他,他光哼,我没听到他说话,接着张X保找一辆三轮车,我们几个将X国抬到三轮车上,X保开着三轮车,X国坐到车前边,我与X军各坐一边送他回家。走有不远齐X玲与他弟刘X军过来了,见面后X玲坐到三轮车上就一块到X国家,我与X保、X军抬住他放到他家门楼下的床上,我们走了。我说不准刘X国咋掉下来的,因天黑,也可能车下滑时没站稳掉下的,怀疑是喝点酒没劲手松后掉下的。我没有驾驶证,以前只开过四轮车犁地。

2、证人证言

(1)证人焦X军证言。2003年元月15日晚上大约7点钟左右,我在矿上,张村的刘X国与我关系好,他在别处喝点酒来到矿上。我们见面后,我知道他喝酒了,我觉得他喝的不少,他在矿上停了一会儿要走,我想着关系不错让他住我那,他不住,他开的车在矿门口处停着。为了他的安全,我说朝周、X保,你俩开上车把X国送回去。想着X周会开车见他开过四轮车。朝周说让我先上去熟悉熟悉,说罢他俩上车送X国,当时X国没上车,非让我妻子袁X往他家去,我妻子也上车了。有一分钟那辆货车自己溜了,溜到不远处车停了。我下车时听到对面过来的一辆车上的人说轧住人了,听到这话后就去看情况,走不远见到刘X国在地上躺着,我叫X国哥,他光嗯,这时张X保、陈某某都过来了,我问他俩轧住X国哥没有,他俩说没轧住,他要开车到车门口时,我们给他推过去了。说到这我说把他抬到屋内,抬到院门口让他坐那。在抬他之前小保用脚蹬X国的腿说如果轧住他要吭声。抬到院门口我就给X国嫂子打电话说,今晚我快吓死了,我当X国哥被车轧住了,现在你来吧,她说没车咋去,要不让他住那。X保说住这不合适,干脆送回去。说后X保找了一辆三轮车,朝周、X保二人将他抬到车上开着车去了,没走多远X国妻子齐玲玲、X军也来了。我走过去说了话,我坐上车就送他回家了。他躺到床上,我还说,X国哥明早我来,他嗯。我们走时,X玲和X军也跟着回矿上,到矿上他们将X国开的车开走了。他们回家没多长时间,齐X玲打矿上电话给我妻子说X国让车轧住了。我又打过去电话问情况,X玲说他胯轧坏了,接住我挂了电话就去找朝周、X保,我见他俩后说X国被车轧住了,他俩说开玩笑,吓咱的,他俩不信。我又拨通电话让X玲给他们通话,说啥我不清楚,接住我说你俩赶紧去,我也随后去。到刘X国家,刘X国已断气,我问别人,小保他们哩,有人说在大门外边,我去外边找时,X保、朝周不见了。我没有发现X国身上有伤,因当时不注意,只知道他喝醉了。我问轧住X国没有,X保、朝周说没有。

(2)证人张X保证言。2003年元月X号晚大约7点钟左右,在小屯九九矿门口焦X军见到我给我说,刘X国今天喝酒喝多了,他想回家,你与朝周、袁X坐上车,让刘X国开上车招呼着给他送回去。说罢,陈某某先从车的右边开门上车,我第二个上车坐在中间,最后袁X上车坐到最右边靠着车门,陈某某上车后就坐到司机的位置上,刘X国也从车的右边顺着车尾转到车左边上,也就是驾驶员那边,朝周上车后用自己带的打火机照明,他说,噫,这车没见过。我听见刘X国在车左边喊了一声:朝周。说罢我听到车门响了一声,这时车可溜着跑了,越溜越快,陈某某扶着方向盘,对面过来一辆车,车灯很亮,开的比较快。我与袁X说,爷啊,这咋弄哩。车滑有70米左右自己停住了。我与袁X从车右边将门打开下来了,朝周从车左边将门打开下来了。拐回来时,发现刘X国头朝西脸朝上在地上躺着,焦X军先到他跟前,X军说,去拿灯看看是不是碾着了。陈某某拿着矿灯回来往地上照照,发现没有血,又往地上照照。这时矿上一个叫X政的人也到场了,他踢踢刘X国的腿,刘X国也不动。X政说,不象碾住了,碾住的话他知道疼,我们几个人招呼着把刘X国抬到矿门口。他的一只手往上方一伸一缩好像与谁划拳,我们几个觉得他喝多酒了,X军说把他抬到屋内去,让他住到我屋内,我们说他喝醉了不如把他送回去,说这话之前我们把他抬到九九矿大门口让他躺下,后又把他扶坐那。X军问X国你住那还是回家住,X国还说住哪都行。他还会说话,就没停我找了一辆三轮车过来把他抬到车上,X军、朝周扶着他,我也坐在车上送他回家。走到半路X国之妻齐X玲与他弟刘X军一块步行碰面了,他俩也坐到车上送着回家了。我们把X国抬到家里边大门处的床上,盖好被子,我们几个人又一块坐三轮车拐回矿上,刘X军把X国的车开上走了。走后有1个小时刘X国家打电话给X军,X军对我们说X国不行了,咱赶紧去看看。我与朝周一块到X国家,见他断气了,我与别人帮忙抬到他家的上屋内,朝周与我一块走了。

(3)证人袁X证言。那天晚上大约6点多,我在九九矿做饭时,听到外边有人说话,我就出来看到刘X国和我丈夫焦X军及在矿上干活的陈某某、张X保在矿上院内说话。我到跟前后,看到刘X国好像是喝酒了。我丈夫说,今晚你喝酒了,就住我这吧。刘X国说,我不住这,我开的车还在路上停着。我丈夫说没事,你住这,车我找人给你送回去。我就说国子哥,你就住这吧,天也晚了。刘X国说不中,今晚我得回去,我丈夫说你喝酒了,不中叫陈某某和张X保去送你的车。陈某某说那行,叫我先到车上熟悉熟悉去。说着陈某某和张X保就到刘X国开的车上去了,这时刘X国捞着我说,走,今晚你也得去,去给你嫂子说说话,到我家去。因刘X国喝酒后回家常和他妻子吵架。我说行,我丈夫也说那你去吧。说后我和刘X国出来到车跟,车是头朝东放着,我从车的右边上到车上,刘X国是从车后绕着往车的左边去了。当时陈某某在驾驶室里坐着,扶住车的方向盘,张X保在中间坐着,我上车坐在驾驶室的右边,当我坐上车后,刘X国从左边开门不让朝周开,正争时,车开始往前滑了,我就赶紧问陈某某咋回事,朝周说车没有刹车了。因当时对面还来辆车,把我吓了一跳,生怕再撞车,朝周打了方向没碰住,车溜没多远就停下来了,不知道X国去哪了。把我吓得咋下车都不知道了,等我下车一会,就听到我丈夫在叫国子哥,陈某某和张X保都在那,等我到跟前时,发现刘X国在地上躺着,我丈夫问咋着哩,我说我也不知道,陈某某到矿上又拿一盏矿灯出来照照,我丈夫喊着国子哥的名字,刘X国只是嗯,我丈夫又问朝周和X保是不是碰住他了,他俩都说没有,我们看看地上也没有血,也没发现他哪有外伤,我就回矿上了,后来的事我就不清楚了。

(4)证人樊X河证言。我在小屯镇贾岭南矿上班,元月15日天快黑时,走到九九矿下边杨树林里边时,听见一声响,好象是车门响的声音,接着又听见有人“哎呀”一声,我扭头看见有一辆车正西走,车灯很亮,别的也没有看到啥情况,我也不在意就回家了。第二天才知道出事了。

(5)证人郭X锋证言。我在九九矿开一个小饭店,那天晚上大约7点钟左右,天已经黑了,我从饭店出来,看到路上站几个人,就过去看是咋回事,我到场时看见刘X国在路上躺着,张X保扶着他的上身,陈某某和焦X军都在九九矿门站着。我问咋回事,他们中间我记不清谁说喝酒了,车溜了。接着焦X军用手机给刘X国的妻子打电话说车溜了。刘X国的妻子好象在电话里问碾住人没有,焦X军说没有。然后我记不清焦X军、陈某某他们俩谁递给我一个矿灯说,你去看看是不是碾住了,俺都看过了。我拿着矿灯到刘X国身边,用矿灯照着,我动动刘X国的腿,发现他的腿也很灵活,看着他肚子也没有伤,地上也没有一点血,看到这情况我也认为没有碾住。又拿着矿灯到焦X军、陈某某跟前说,看着不像被车碾住了,他的腿也很灵活,肚子上也没有伤。焦X军说,把他抬过来,让他住矿上算了。张X保抬住刘X国的上身,我和陈某某我们俩一人抬一条腿,把他抬到九九矿的门口,他的手还一伸一伸的,好象在划拳喝酒的样子,张X保还开玩笑说,玩空手道哩。我看刘X国不象被车碾住的样子。让他靠着张X保坐到地上,焦X军说准备让刘X国住到矿上,我说人喝醉了,干脆把人家送回家算了,让人家住矿上干啥。他们几个人也说行,干脆把他送回去算了,陈某某和张X保去开工人们的三轮车,准备送刘X国回家,这时我就走了。

(6)证人李X政证言。那天晚上8点多,我当时在贾岭南煤矿上班。我听见刘X国、陈某某、焦X军、张X保在矿南边的路上说话,我当时听他们几个像是喝酒了。过了一会儿,我听见焦X军在路上的坡上喊刘X国的名字,国子哥,国子哥。我听到后,就拿了个矿灯过去了。到那后,见刘X国在路上躺着,X军到场了,跟着陈某某、张X保都到场了,X军问朝周轧住刘X国没有,朝周说没有轧住。刘X国在喊着老热,我也见到刘X国身上出了好些汗。我当时还说,你们几个刚才还在那说话的,咋一会就醉成这样了。接着朝周、X保抬着把刘X国弄到九九矿大门口处放下,停会把国子抬坐那,他手不停的伸,我们还说他划拳哩。没有见到刘X国身上有伤,后来我就走了,他的卡车在坡下边停着。

(7)证人齐X玲证言。那天晚上大约6点多钟,我已经吃罢晚饭了。九九煤矿上的焦X军打电话说让我去矿上,说X国喝酒了,我问X国喝多少酒,如果喝多了就让他住那算了,焦X军说没事。停了一会儿焦X军又打电话说我和袁X(焦X军妻子)一会儿就去你们那儿,不行的话,让老四(陈某某)把车开回去,然后电话就挂了。又停一会儿,焦X军又把电话打到我家说让我赶紧去矿上,他说话口气都变了,我一听也很紧张问他是不是车碾住了,我听见X军在电话里问一个人说车碾住了没有,旁边一个人说没有碾住。我就赶紧找到我四弟刘X军,我们俩一块到矿上去,走到半路上,碰见了张X保开一辆机动三轮车,焦X军和陈某某在车上坐着,我丈夫刘X国也在车上坐着,陈某某抱着他,当时我也不在意,想着他喝多了,我和刘X军也坐到三轮车上,上三轮车后,我说刘X国,你是喝恁些酒弄啥,他还哼了一声。接着陈某某说,就这还不让我给他开车。到家后,陈某某、张X保还帮我把X国抱到床上,把外套脱掉,我用被子把他盖好,然后我们就一块到矿上去了。我拐回家取钱时听到刘X国说,朝周,车。他慢慢说着,我还嚷他,你睡吧。到车前加好油,X军问朝周钥匙哩,他从上衣口袋掏出车钥匙递给X军,朝周说,我开车X国哥还不让我开,他上到车上扒住车门我给他推了下去。我问你轧住他了没有,朝周说没有。我说,你推摔他一下比轧住他强。说后我与刘X军开车回家了。到家后我看见我丈夫掉到床下了,我喊X军把他往床上抬,才发现我丈夫身下好象有血包,喊他,他已经不会吭声了,把村上医生喊来也没有抢救过来。我就给焦X军家打电话,焦X军他妻子袁X接的电话,我直接对她说建国人已经不行了,时间不长,陈某某、张X保两个人来到我家,我问他俩你们碾住人为啥不说一声,他俩也不吭声,过一会儿,我不注意他们两个人走了,然后我就拨打110了。

2003年3月23日的协议书,是我本人愿意达的协议,我从达协议后不再说别的事,也不要求追究陈某某的一切责任。是我们双方经王X国说合自愿达成的协议。

我家车是气刹,车发动后才有刹车,不发动没刹车。后来车x元卖到许寨了,不知家。我把刘X国当年死亡时所穿的衣服、皮棉鞋都拿来,你们检验一下,我还带走。

(8)证人魏X昌证言。2003年元月15日下午大约3点钟左右,刘X国、张X会和我,我们三个将一瓶酒喝完。

(9)证人张X会证言。那天下午二三点左右,吃完饭我就和魏X昌、刘X国三人喝了一瓶7元的酒。刘X国喝了四两酒左右。

(10)证人刘X军证言。元月15日晚吃罢晚饭,我大嫂齐X玲到我家说,X军打电话说你大哥喝醉了,车可能溜到树园里边了,咱去看看。我们俩一块就到九九矿去,走到老贾岭矿老地磅附近,见我大哥的车在路上靠北边停着,车头朝南,左门上边的玻璃没有上,我上到车上把车门打开,把玻璃上住,我就先走,我大嫂在后边。到九九矿上,焦X军妻子袁X对我说,刚才有辆三轮车把你哥送走了。我就转身跑着喊着下来了,三轮车碰见我大嫂后立那儿了。我和我大嫂也坐到三轮车上,张X保开着三轮车,焦X军和陈某某在车上坐着,我大哥坐在车斗里边。我大嫂问碾住没有连问了几遍,陈某某说没有碾住。焦X军也说没有碾住,焦X军还说,本来我想让国子哥住我那儿,他俩说住矿上不合适。陈某某和焦X军说车里边没油了,要不就用车把国子哥送回去了。到我大哥家门口,我和陈某某先把我大哥抬到三轮车边上的木板上,我先跳下车,我抱住我大哥的上半身,在这中间,陈某某还争着我和抱我大哥的上半身,争了两三次。最后我抱住我大哥的上半身,陈某某抬住腿,把我大哥弄到门楼下边,门楼下边有张床,我抱住我大哥,陈某某把我大哥的鞋脱掉,张X保把我大哥的腰带解开,他们又把我大哥裤子脱掉,把我大哥抬到床上,把上衣脱掉,盖上被子,然后我们又一块坐车回矿上。我大嫂又问是不是车碾住了,他们三个人都说不是。到朝川村路口加油站买点柴油,我和我大嫂一块把车开回家了。回家后发现我大哥在床边的地上躺着,我们把他抬到床上,喊村里医生抢救,打了两针强心针,也没有抢救过来人不行了,接着我嫂子就给焦X军打电话,我下去喊我娘去了,整个情况就这些。

(11)证人王X周证言。2003年元月15日下午快黑时,我骑摩托三轮车给小屯镇X村三井送水泵后,行至九九煤矿东边的杨树园南边时,我把摩托三轮车熄火停下,到路边解大手,临走时我听到路上离我大约300米左右的地方有空车行驶的声音,紧跟着又听到有个人说,车碾住人了。听到后我看路上正西也行驶一辆小车,车灯亮着,走的很慢,我想这时候会碾住人,我就骑车回家了。后来听说小屯镇X村的刘X国被碾死了。

(12)证人彭X奇证言。那天我开车走到九九矿大门东边大约十几米的地方时,见一辆大货车见一个人在驾驶室的左边用手拉着驾驶室的门,摔倒在地上了,我开着车紧接着就过去了。当时我还以为是那个人喝醉酒了,到九九矿门口,车上坐的人不知谁对九九矿的矿长焦X军说路上躺一个人,然后我们没有停就直接走了。

(13)证人陈X显证言。2003年元月15日晚大约7点40分左右,我在五二煤矿上上班回家,骑自行车走到九九煤矿大门口处见路边躺一个人,我认为那人是喝酒了也没停,见四个人在躺人的地方吸着烟,好象那几个人没说话。九点半左右,经过朝川村娄红旗加油处时,见两个人,其中一人正用手机打电话说,快一点到国子哥家见面。

(14)证人牛X正证言。我在九九煤矿下窑干活,我听见张X保、陈某某二人说,国子在矿上喝多了,用一下拉人的三轮车。

3、鉴定结论

(1)平顶山汝州市公安局予汝法鉴(2003)字第(002)号刑事科学技术检验鉴定书《刘X国尸体检验报告》

解剖检验:打开胸腹腔可见:胸骨与第二肋交界处的肌肉有一x的出血区,肋骨无骨折,肺脏、心脏正常,胃呈充盈状态,内有酒性液体约x和少量菜类物质,盆腔内有大量淤血,膀胱破裂,前裂腺有一2cm的挫碎破裂口,从背部打开腰部及臀部皮肤可见有血性液约x,以左侧为著,左臀部肌肉有一x的挫碎区,右臀部有一x的肌肉挫碎区。余(一)

分析说明:1、法医学检验分析认为,刘X国的损伤符合车辆辗(碾)轧所形成;2、刘X国死于辗(碾)轧所致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结论:刘X国死于辗(碾)轧所致的创伤性失血性休克。

(2)关于刘X国尸体损伤检验分析的有关补充意见

根据刘X国的尸体的解剖检验见:刘X国左腰部有一x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损伤的方向是自左至右,该处有一x的囊状物,触之有波动感。左髋部有一x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损伤的方向是自左至右。左臀部肌肉有一x的挫碎区,右臀部有一x的肌肉挫碎区。膀胱、前列腺破裂,盆腔内有大量瘀血。以上损伤符合一次性形成特征。

由于刘X国的货车在案发后一年卖掉,经询问刘X国的妻子齐玲玲,车的轮胎型号为900型轮胎,经咨询轮胎经销商,900型轮胎宽度根据牌子不同轮胎的宽度为19-21cm左右。从车辆照片上看前轮为单胎,后轮为双胎,总宽度为48-52cm左右可造成背臀部大面积损伤。

经对刘X国的衣裤进行检验,上衣、裤子均有衣缝开裂,上衣的后衣襟下端有破损,左裤兜前外侧有一x的车轮胎压痕,方向自左向右。

根据尸体损伤检验、衣服检验等情况,结合分析认为符合刘X国在左车门处站立状态下被车上的突出物碰挂,倒地后脸朝下被货车的后双轮自左向右辗(碾)轧住背臀部致创性伤,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3)关于对齐X玲送来的刘X国衣裤的检验情况报告

上衣为西服,深灰色,右侧腋窝下衣缝全层开裂,长20CM;左侧腋窝下衣缝全层开裂,长30CM;后衣襟下段内侧衬里上有一x的麻点状破损区,其中最下端有一x的一个破裂口。

裤子为深灰色长裤,系一棕色牛某腰带;左裤腿外侧裤缝有一15CM长的开裂口;右裤腿外侧裤缝有一18CM长的开裂口;左侧裤兜前外侧有一x的车轮轮胎挤压痕,该处被挤压部分呈皱折状态。

(4)关于刘X国死亡一案的分析意见

2010年12月14日受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委托,对刘X国死亡一案的有关材料(原尸检报告、尸检照片、衣服检验报告及卷宗材料)进行分析讨论,意见如下:

一、根据刘X国的尸体检验情况及尸体照片:刘X国左腰部有一x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损伤的方向是自左至右,该处有一x的囊状物,触之有波动感。左髋部有一x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损伤的方向是自左至右。左臀部肌肉有一x的挫碎区,右臀部有一x的肌肉挫碎区。膀胱、前列腺破裂,盆腔内有大量瘀血。以上损伤符合一次性辗(碾)轧形成特征。

二、根据汝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提供的当时案发情况,嫌疑车辆为凌河牌货车(车号豫x)。从现场车辆照片看,前轮为单胎,后轮为双胎。经查,该型车轮胎为900型轮胎,单胎胎面宽度为19-21cm。后轮双胎胎面宽度为48-52cm左右,根据尸检所见,刘X国背部损伤符合车辆后轮辗(碾)轧所形成。

三、综上所述,死者刘X国符合上述车辆后轮碾轧背臀部部致创伤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4、书证

(1)户籍证明:陈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住(略)。

(2)刘X国当时所穿衣服照片。

(3)协议书:甲方:齐玲玲,家住汝州市X村X组。乙方:陈某某,家住汝州市X村。

2003年1月15日晚6:0时左右,陈某某驾驶刘X国的自卸翻斗车送刘X国回家,因车辆滑行将刘X国轧伤,时至晚10:40左右刘X国医治无效死亡。达成如下协议:乙方一次性补偿甲方经济伍万伍仟圆整(x元);甲方在协议签订并收到补偿费后,不再追究刑事民事责任。甲方收到补偿费后,不再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双方不得反悔。甲方:刘X国亲属代表齐X玲刘X媛。乙方:陈某某亲属陈某现。中间人:王X国2003年3月23日

(4)(2011)汝证民字第X号公证书:小屯镇政府与被害人近亲属齐X玲、张X团签有协议一份,小屯镇政府为刘X国死亡一案对齐X玲、张X团进行了一次性救助,刘X国近亲属不再以任何理由和借口干涉政法机关依法对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一案的处理。

5、现场实验笔录及照片

时间:2003年2月8日13:00—14:30

地点:小屯镇X村九九煤矿

自然条件:天气,晴,三级东风,路面,由东低西,高与地面约成18°,路面为一般土路,有轻微凸凹。

车辆情况:齐头自卸“凌河车”,无手刹,刹车系统为气刹,有轻微漏气,车辆熄火15分钟后,即无刹车。

实验结果:1、在案发现场前后20M左右挂空档均能向前(东方)滑行。

2、将车辆挂1档、2档及倒档时,车辆均不能向前下滑,一但将离合器跺下(即分离)不摘档,车辆即向前滑行。

3、将车挂1档、2档及倒档位置,将车停稳后,在不跺离合器(即离合器不分离的情况下)均无法将档位摘下。

上述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关联性,能相互印证,足以认定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疏忽大意,无驾驶资格证驾驶机动车辆时车辆滑行,致刘X国被滑行车辆碾轧后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辩护人提出“这是一起偶然性的意外事件,应宣告被告人无罪”的意见,与事实不符,与法理相悖,本院不予采纳。被告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能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结合本案案情和事后处理情况,可对被告人依法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常占伟

审判员张海民

审判员王晓辉

二O一一年九月三十日

书记员王晓燕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

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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