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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沈中刑二终字第238号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11)沈中刑二终字第X号

原公诉机关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某,男。因涉嫌犯强奸罪于2010年8月1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3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沈阳市X区看守所。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审理沈阳市X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季某犯强奸罪一案,于二○一一年一月二十八日作出(2011)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季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季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季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上诉人季某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可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季某撤回上诉。

沈阳市X区人民法院(2011)沈河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葛钧

代理审判员曹世军

代理审判员刘大勇

二O一一年三月十六日

书记员赵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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