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某农行与蒋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洪江市人民法院

原告XX农行。

代表人XX,男,该行行长。

被告蒋XX。

本院于2011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XX农行与被告蒋XX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1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农行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XX农行负担。

审判员蒋志勇

二0一一年九月十日

代理书记员黄某军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