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师某某、谭某、冯某某、赵某四人涉嫌介绍卖淫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谭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冯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被告人赵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上列四被告人因涉嫌介绍卖淫,于2009年9月11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同年9月22日被郑州市公安局管城分局监视居住,同年9月24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以郑管检刑诉[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师某某、谭某、冯某某、赵某四人涉嫌介绍卖淫犯罪,于2009年9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师某某、谭某、冯某某、赵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8月份,被告人师某某、谭某、冯某某、赵某等人预谋后,在郑州市管城回族区X路X路交叉口浴坊洗浴中心介绍他人卖淫。该洗浴中心大堂经理谭某负责安排服务生冯某某、赵某向客人介绍、推荐卖淫服务;在客人需要卖淫服务时,师某某负责按内部顺序给客人安排提供卖淫服务的小姐。四人从卖淫所得中提取2元、28元等不同数额的分成。2009年9月9日23时许,冯某某、赵某按照谭某的日常要求,向武××介绍卖淫服务,在征得武的同意后,冯、赵某人让师某某安排卖淫女高××提供卖淫服务。9月10日零时许,冯、赵、师某人用同样的方法介绍卖淫女周××给钟小波提供卖淫服务。9月10日1时许,上述人员在该洗浴中心被公安干警抓获。

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现场照片、消费单据、提取笔录、公安机关工作说明、到案经过、证人高××、周××、武××、钟××、翟××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师某某、谭某、冯某某、赵某结伙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认定。鉴于四被告人均系初犯,且归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师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谭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冯某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赵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管制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x元。

(管制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二日。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张志勇

二OO九年九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王继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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