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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耿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法院

原告耿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李庆华,兰考县司法局城关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农民。

原告耿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耿某某及其代理人李庆华、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耿某某诉称,2009年,原、被告经媒人介绍登记结婚,结婚后生育一女儿耿某涵。由于婚前相互了解少,婚后发现被告脾气不好,整天骂公婆,还动手打原告的母亲,被告还对原名打X,原告几次提出离婚,经邻居多次相劝,让被告给个机会,可被告不知悔改,仍在家闹事,原告为了一个完整的家,不使家庭矛盾激化,原告就外出打工,打工挣的钱,除留生活费外,全部给了被告,就是这样被告仍然不满足,在邻居当中造成极坏的影响,现在原告与被告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被告张某某辩称,原告所述不是事实,我没有打过原告的父母,只是因为我与公婆有矛盾,才造成了我与原告的矛盾,我与原告的感情没有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10年4月27日在兰考县民证部门登记结婚,婚后夫妻感情一般。2010年年11月11日,原、被告生育一女孩取名耿某某。被告张某某因脾气不好,与其公婆产生矛盾,使原、被告之间产生隔阂,原告随外出打工至今,双方开始分居。

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原告也举出充分的证据证明原、被告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请,本院不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耿某某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300元由原告耿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周进良

审判员李振河

审判员梁成勋

二O一一年九月九日

书记员周大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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