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罗x
被告张xx
委托代理人向卫之,湖南国藩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罗x与被告张xx、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罗x于2011年1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张xx、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罗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罗x撤回对被告张xx、第三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省分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30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500元,合计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罗x负担。
审判员朱风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