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喻某,又名喻X
被告袁某
原告喻某与被告袁某离婚纠纷一案,双方当事人均同时到庭,表示愿意离婚,并要求当即受理并开庭,本院依法受理后,由审判员林利适用简易程序,对本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4年1月25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生育女儿袁某瑶。原、被告婚后因性格不合,常为琐事发生争吵,并由此相互对对方产生烦感,现双方已经分居,求与被告离婚。被告口头辩称,现双方确已分居,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下半年经人介绍相识恋爱,于2004年1月25日在宁乡X乡人民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于2007年6月30日共同生育女儿袁某瑶。原、被告自述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共同债权、债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喻某与被告袁某自愿离婚;
二、婚生小孩袁某瑶十周岁前由原告喻某抚养,由被告袁某每年支付3000元抚养费给原告喻某,小孩十周岁以后由被告袁某抚养,由原告喻某每年支付3000元抚养费给被告袁某,上述款项均限于每年6月30日、12月30日前分二次付清;
三、原告喻某与被告袁某均有探望小孩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探望的义务;
四、双方各自经手的债权、债务归各自所有和偿还;
五、双方无其他争议。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喻某负担。
上述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协议内容自双方当事人签名或捺印后即产生法律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审判员林利
二0一一年十二月十九日
代理书记员胡昶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