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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被告罗xx、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双峰县人民法院

原告陈xx

被告王xx

被告罗xx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被告罗xx、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xx于2011年1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王xx、被告罗xx、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被告王xx驾驶的湘x摩托车的扣押。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王xx、被告罗xx、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的起诉。

二、解除被告王xx驾驶的湘x摩托车的扣押。

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0元,合计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朱风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建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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