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xx
被告王xx
被告罗xx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
本院在审理原告陈xx与被告王xx被告罗xx、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陈xx于2011年1月27日申请撤回对被告被告王xx、被告罗xx、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的起诉,并申请解除被告王xx驾驶的湘x摩托车的扣押。
本院认为,原告陈xx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九十五条、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告陈xx撤回对被告王xx、被告罗xx、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支公司的起诉。
二、解除被告王xx驾驶的湘x摩托车的扣押。
案件受理费550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50元,合计800元,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陈xx负担。
审判员朱风雷
二○一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刘建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