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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诉人曾某某与被上诉人邓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曾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袁平,湖南方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黄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邓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略)。

上诉人曾某某因与被上诉人邓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绥宁县人民法院于二○一一年七月二十九日作出的(2011)绥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1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曾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袁平、黄某乙与被上诉人邓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被上诉人邓某某在2011年10月31日之前一次性向上诉人曾某某支付工程款6800元;

二、双方就诉争的房屋不得再另行主张权利;

三、本案一审诉讼费140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二审诉讼费140元,依法减半收取70元,由上诉人曾某某负担;

四、本协议双方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李盛刚

审判员胡文彬

审判员彭淑婷

二○一一年十月十一日

代理书记员姚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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