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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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山东天诚市政公路工程有限公司、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山东省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壁市淇滨区人民法院

原告刘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张大力,山东胜远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和解,上诉及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张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晁道平,河南道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承认、反驳诉请,和解,上诉及代收法律文书。

被告山东天诚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某某,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山东省公路管理局。

法定代表人谢某,该局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山东天诚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称山东天诚公司)、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称青岛路桥公司)、山东省公路管理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山东天诚公司及被告青岛路桥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均向本院提出管辖权异议。

山东天诚公司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其公司住所地的山东省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审理。青岛路桥公司认为该案应移送至其公司住所地的青岛市四方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各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管辖。该案原告刘某某起诉了四个被告,各被告住所地均有管辖权,现原告向本院提起诉讼,因被告张某某的住所地在河南省鹤壁市淇滨区即本院辖区。故本院对该案享有管辖权。被告山东天诚公司及青岛路桥公司提出管辖异议理由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被告山东天诚市X路工程有限公司、被告青岛路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十份,上诉于河南省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王银忠

二○○九年九月三日

书记员郭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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