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芳,山东环周(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略)事务所(略)。
被告何某某,系丰县大金鹰服饰广场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成军,江苏中阳(略)事务所(略)。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675元。
审判长孟源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人民陪审员李跃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