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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梅州市江南八号工业区金利来集团中心。

法定代表人曾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芳,山东环周(略)事务所(略)。

委托代理人冯正慧,山东成思(略)事务所(略)。

被告何某某,系丰县大金鹰服饰广场业主。

委托代理人张成军,江苏中阳(略)事务所(略)。

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诉被告何某某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于2010年9月20日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利来(中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350元,减半后由原告负担675元。

审判长孟源

代理审判员崔金城

人民陪审员李跃

二O一O年十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周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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