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贺xx
被告袁xx
委托代理人谢志雄,新化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
原告贺xx与被告袁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20日受理。被告袁xx收到起诉状副本以后,于2011年3月24日向本院提出管辖异议。2011年4月13日,原告贺xx撤回了对被告袁xx的起诉。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贺xx申请撤回对被告袁xx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已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对被告提出的管辖异议,本院不再审查。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贺xx撤回对被告袁xx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贺xx负担。
审判长彭桂胤
人民陪审员杨庆明
人民陪审员彭能娅
二○一一年四月十三日
书记员张样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