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中国x公司
负责人。
被告李XX
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XXXX公司与被告XX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XXXX公司于2010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x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x分公司承担。
审判长陈阵
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周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