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2)宁民初字第X号
原告唐某
委托代理人朱某甲
被告朱某乙
原告唐某与被告朱某乙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23日立案受理后,原告唐某于2012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唐某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6元,减半收取88元,由原告唐某负担。
审判员谢卫华
二0一二年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文彬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