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卫辉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辩护人张某某、栗某某,河南中原法汇律师事务所律师。
卫辉市人民法院审理卫辉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一案,于2010年11月1日作出(2010)卫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经审理,于2011年1月5日作出(2011)新刑二终字第X号刑事裁定,发回卫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卫辉市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11日作出(2010)卫刑初字第207-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郑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郑某某不服,以其行为不构成犯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审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2010)卫刑初字第207-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河南省卫辉市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娟
审判员崔纪元
审判员蔡永广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李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