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公诉机关延津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牛某某,男。现押于延津县看守所。
被害人李××,女,农民。
延津县人民法院审理延津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原公诉机关封丘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都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封丘县人民法院审理封丘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都某某犯敲诈勒索罪一案,于2005年12月29日作出(2005)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都某某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都某某未上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原审被告人都某某向封丘县人民法院提出申诉,封丘县人民法院审查后于2007年9月24日作出(2007)封刑监字第X号驳回申诉通知书,驳回原审被告人都某某申诉,原审被告人都某某仍不服,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于2010年10月28日作出(2010)新中刑监字X号再审决定,指令封丘县人民法院再审。封丘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6月22日作出(2010)封刑再初字第X号刑事裁定书,原审被告人都某某不服,以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为由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原审被告人,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事实不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封丘县人民法院(2005)封刑初字第X号刑事判决;
二、发回封丘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张晓娟
审判员崔纪元
审判员蔡永广
二O一一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李延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