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付某某,男,X年X月X日生。
委托代理人顾艳丽,兰考县司法局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生。
原告付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三民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付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顾艳丽、被告张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00年年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个男孩。由于被告经常赌博,原被告常常生气、打架,原告也给她了改正的机会,但被告不但不知悔改,反而一生气就经常外出,现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长子由原告抚养,次子由被告抚养,抚养费各自负担,被告婚前带的家具归被告所有,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原被告结婚之初关系很好,但慢慢的因为钱和家庭琐事时有吵架、生气,但不是因为被告打牌,其实被告很少玩牌。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非要求离婚,由于被告身体不好,没有经济来源,况且原被告婚后买了一辆车,还借给原告的哥哥14万元,原告得给被告x元钱,如果不能满足被告的条件,被告就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1999年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12月20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个男孩,长子付1X,现年10岁,次子付2X,现年6岁。近几年原被告因生活琐事时有生气、吵架。
上述事实,有原被告的结婚证、户籍证明与庭审笔录在卷佐证,足以证明。
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生育两个孩子,有一定的夫妻感情基础,虽然原被告之间因琐事时有生气吵架,但尚不足以导致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对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付某某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付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两份,上诉于河南省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李三民
二O一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亓国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