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方家灿,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桑植县九天洞旅游风景区管理处。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原审上诉人方家灿与原审被上诉人彭某某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10)张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长刘庆富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卓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