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审上诉人方家灿与原审被上诉人彭某某工程欠款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原审上诉人(一审被告)方家灿,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退休职工,住桑植县九天洞旅游风景区管理处。

原审被上诉人(一审原告)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小学文化,农民,住(略)。

原审上诉人方家灿与原审被上诉人彭某某工程欠款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4月7日作出(2010)张中民一终字第X号民事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裁定确有错误,应予再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八十五条、第一百八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裁定的执行。

院长刘庆富

二0一一年五月十二日

代理书记员卓莉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