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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与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再审人(原审被告)王某,男,X年X月X日出生,土家族,系慈利县计生局赵家岗计生办工作人员,住(略)。

委托代理人谭爱民,慈利县X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再审被申请人汪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白族,系慈利县城管办工作人员,住(略)。

王某与汪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慈利县人民法院于2008年12月24日作出(2008)慈民一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一日,王某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某申请再审称,申请人向被申请人汪某某借款x元是事实,但原审未查清事实,申请人已向被申请人偿还部分利息,并向被申请人偿还本金7000元,只下欠本金x元。原审判决有误。申请人提交新发现的两份证据,即偿还被申请人借款本金7000元及偿还利息2000元原始转帐和汇款的凭证,足以推翻原判决,请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再审。

被申请人汪某某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提交两份证据属于原审判决作出后新发现的证据,符合新的证据的形式要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院长刘庆富

二0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卓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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