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1)州民一终字第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吴某,女,X年X月X日出生,苗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汤志强,湖南民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杜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田波,湖南四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吴某因与被上诉人杜某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首市人民法院(2010)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吴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汤志强、被上诉人杜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田波均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审判程序违法,可能影响本案的正确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三)、(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吉首市人民法院(2010)吉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
二、本案发回吉首市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退还给上诉人吴某。
审判长杨某福
审判员杨某
代理审判员陈春亮
二О一一年六月二十七日
代理书记员王慧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
(三)原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