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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大通湖管理区人民法院

原告姚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住(略)。

被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住(略)。

本院在审理原告姚某某与被告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0年4月3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宣判前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的撤诉申请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撤回对被告孙某某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本院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姚某某负担。

审判员陈立文

二○一一年五月三日

书记员李思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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