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执行人范某,男,1950年9月出生,汉族,住(略)。
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物资进出口公司。
第三人驻马店市商务局。
本院在执行范某申请执行驻马店市物资进出口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2009年6月16日,申请执行人范某以被执行人驻马店市物资进出口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驻马店市商务局为驻马店市物资进出口公司的主管单位为由,要求追加驻马店市商务局为本案被执行人。本院认为,范某申请追加驻马店市商务局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理由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申请执行人范某追加驻马店市商务局为本案被执行人的申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赵雪刚
审判员王书阁
审判员王军
二0一0年三月四日
书记员樊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