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居民,住(略)。
委托代理人陈XX(系原告陈某某的妻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攸县人,居民,住(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付湘龙,湖南人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
被告罗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攸县人,农民,住(略)。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罗某信相邻损害防免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3月21日立案受理。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抚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某某诉称:原告父母在攸县X镇宏市X组遗留四栋三空三层砖混结构楼房一栋。2010年7月3日,在当地村、组干部在场的情况下,原告与大哥陈某荣(原告的妹妹陈某敏放弃继承)签订房屋转让合同,将陈某荣应得的一空半房屋转让给原告。合同签订后,原告与陈某荣在当地政府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将房屋的产权变更到原告的名下。尔后,原告开始对房屋进行装修改造。装修进行了十多天后,被告罗某某将原告的围墙推倒,原、被告双方发生冲突。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因其侵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5000元。被告罗某某辩称:被告于2010年5月21日与原告的大哥陈某荣签订了房屋转让合同,支付了订金x元及价款x元,并约定一个月后办理相关手续。不料陈某荣之后又将该房卖与原告。陈某荣卖房之后外出,一直无法联系。原告明知被告买房在先,仍与陈某荣签订房屋转让合同,故其应当承担责任。2010年11月,原告在此事没有处理好的情况下擅自动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
经审理查明:原告父母在攸县X镇宏市X组遗留四栋三空三层砖混结构的楼房一栋。被告的房屋在该房屋坐身左侧侧。原告有大哥陈某荣、妹妹陈某敏。因原告妹妹自愿放弃继承,故该房屋由原告与其大哥共有。2010年5月,陈某荣与被告签订房屋转让合同,约定将邻近被告房屋的一空半房屋转让给被告,被告支付了定金及部分价款。同年7月,陈某荣又与原告陈某某签订协议,将该房屋转让给原告,并于同年7月20日办理了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变更登记。此后,陈某荣外出,音讯全无。被告无法要求陈某荣承担违约责任,遂要求原告暂时保持房屋现状。2010年农历10月,原告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改造。2010年农历11月,被告将原告围墙推倒,阻碍原告施工,双方由此发生纠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原告陈某某对位于攸县X镇宏市X组的房屋享有所有权,被告罗某某不得阻碍原告陈某某对房屋进行改造、装修等活动;
二、原告陈某某自愿于2011年5月12日前一次性补偿被告罗某某损失x元;
三、原告陈某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抚男
二Ο一一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尹利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