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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株洲顺Q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谭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职工,家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委托代理人万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株洲市人,退休职工,家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吴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安化县人,退休职工,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株洲顺Q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区XX路XX号XX广场XX栋XX号。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肖何,湖南卓进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本院于2011年9月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谭某某诉被告株洲顺Q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刘某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

原告谭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7年12月2日签订了合同编号为x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由原告谭某某支付购房款x元购房款,购买被告开发的胜马可商业广场X层X号商铺。房屋交付后,被告于2011年3月将该商铺强行拆除,将门面内设施、物品损毁。经协商未果,故诉至本院,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将胜马可商业广场X层X号商铺恢复原状;2、判令被告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x元;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被告株洲顺Q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对拆除胜马可商业广场X层X号商铺的事实没有提出异议。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解除原告谭某某与被告株洲顺Q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于2007年12月2日签订的合同编号为x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二、被告株洲顺Q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自愿于2011年10月30日之前一次性退还原告谭某某房款及补偿原告谭某某损失共计人民币6.9万某;

三、原告谭某某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原告谭某某自愿承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刘某源

二0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书记员仇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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