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XX。
法定代理人: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系原告XX母亲。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炎陵县XX中学教师,住XX。系原告XX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以已与被告XX自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审判员孟平山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蒋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