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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XX与被告XX抚养费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炎陵县人民法院

原告: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学生,住XX。

法定代理人: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个体工商户,住XX。系原告XX母亲。

被告: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炎陵县XX中学教师,住XX。系原告XX父亲。

本院在审理原告XX与被告XX抚养费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XX以已与被告XX自愿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11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XX自愿撤回起诉,是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且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XX撤回起诉。

审判员孟平山

二0一一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蒋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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