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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某某诉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鹤城区人民法院

原告杨某某,男,47岁。

被告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杨某某,局长。

委托代理人向某某,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保险科科长。

第三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怀化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杨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马某某,湖南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杨某某诉被告怀化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不履行法定职责一案向某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1年5月6日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杨某某自愿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以本案第三人(用人单位)的主体错误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审判长刘佳颖

审判员罗志坚

人民陪审员罗德田

二0一一年六月十五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华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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