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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康某甲、陈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

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贝某,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粟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沅陵县人,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员工,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代理人钟健,湖南湘江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

被告康某甲,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桃源县人,经商,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被告陈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南县人,自由职业,住(略),居民身份证号码:x。

两被告共同委托代理人康某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军人,住XXXX部队,代理权限均为特别授权。

案由:租赁合同纠纷。

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诉称,2011年6月,原告在清理株洲市华丽大市场四楼摊位的过程中发现,4—X号商铺承租人康某甲(即被告一)未经原告同意,私自将商铺转租给了被告二,严重违反了《商铺租赁合同书》第六条之约定。故原告诉至本院,请求:1、确认被告一与被告二的转租行为无效,并解除合同,返还商铺;2、对被告缴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x元);3、判令被告一、二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康某甲、陈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某甲于2009年5月26日签订了株洲华丽服装批发大市场华丽三期肆楼X号商铺的租赁合同,合同约定该商铺租赁日期自2009年4月28日起至2012年4月27日止,被告康某甲在签订合同时向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缴纳保证金2.5万元,并约定未经原告书面同意不得转租。被告租赁摊位后,将该摊位转租给被告陈某。2011年6月因被告陈某阻挠原告对商铺的改造而引发本案。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康某甲、陈某承诺无条件支持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对株洲华丽服装批发大市场华丽三期肆楼商铺的改造;

二、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承诺允许被告康某甲、陈某对株洲华丽服装批发大市场华丽三期肆楼X号商铺继续经营至合同约定的2012年4月27日止(如在租赁期内原告需改造商铺被告承诺给予支持,但改造中的期限原告承诺对被告的租赁期顺延),租赁到期后,原告承诺被告在不再阻挠商铺改造的前提下按合同所约定的条件退还被告康某甲(经原告查验设施、设备完好则退还被告保证金);

三、原告湖南天泽置业有限公司与被告康某甲的租赁合同到期后,同等条件下,原告同意给予被告康某甲优先承租权;

本案案件受理费4200元,减半收取2100元,由被告康某甲、陈某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已由原告预交,被告直接支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刘海源

代理审判员尹小玲

人民陪审员李志群

二0一一年九月二日

书记员仇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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