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登录        电话咨询
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柳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何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郭朝勇,湖南华豪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被告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被告孙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系被告柳某某之妻。

委托代理人柳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代理权限:代为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进行和解,签收法律文书。。

本院于2011年6月23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何某某与被告柳某某、孙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黄某文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一直有经济往来,2010年12月5日,双方经对帐,两被告总计欠我人民币x元整,两被告当日向我出具了欠x元的欠条,一直到现在未偿还,故起诉,要求两被告偿欠款x元。

二被告辨称,二被告欠款x元属实,现因无现金偿还,同意以夫妻共有位于醴陵市东方家园的两处房产作抵x元,予以偿还所欠原告的款项。。

经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系朋友关系,双方一直有经济往来。2010年12月5日,双方经对帐,二被告总计欠原告人民币x元整,二被告当日向原告出具了欠x元的欠条,但至起诉日止二被告均未偿还,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起诉要求二被告偿还欠款x元。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柳某某、孙某某欠原告何某某欠款x元,两被告同意偿还。

二、偿还方式:被告柳某某、孙某某均同意以其夫妻共有的两处房产即位于醴陵市东方家园A栋-109面积51.96平方米(产权证编号x-x)的房产及位于醴陵市东方家园A栋-108面积40.83平方米(产权证编号x-x)的房产作价x元抵偿所欠原告何某某的欠款。上述房产的产权过户手续由二被告协助原告办理,所需费用均由二被告负责承担。

案件受理费3100元,减半收取1550元,由被告柳某某、孙某某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黄某文

二○一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黄某梅

相关裁判文书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4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