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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殷某撤销权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永定区人民法院

原告张某某,女,42岁。

委托代理人李跃升,张家界市子午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告杨某,男,37岁。

被告殷某,男,20岁。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殷某撤销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1年4月18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覃遵辉独任审判,代理书记员杨某担任法庭记录,于2011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跃升、被告杨某、殷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某某诉称,2009年1月9日,原告与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车库转让协议》,并于同日交纳车库购置款。2010年2月20日,原告与被告杨某办理结婚登记。2011年3月30日,原告准备在车库存放东西时,因打不开锁才得知两被告未经原告同意擅自达成了《车库转让协议》,此后,原告与被告协商未果,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判令撤销两被告签订的车库买卖协议。

被告杨某辩称,原告诉称基本属实,因为装修房屋欠债,才变卖车库,既然买卖无效,准备给殷某退款。

被告殷某辩称,购买车库时杨某告诉我已征得了原告同意,只是原告在怀化不能签字,杨某才代原告签名。现在要退车库也可以,但要退车库款和赔偿相关损失才能退车库。

经审理查明,2009年1月6日,原告张某某与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一份《车库转让协议》,以x元的价格取得了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公司开发的汇景国际名都CX栋底层058车库的所有权。2010年2月20日,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登记结婚,此后,杨某乘张某某不备,将张某某保管的《车库转让协议》拿走。2010年9月26日,被告杨某将原告张某某购买的CX栋底层058车库以x元的价格私自转让给被告殷某,并将《车库转让协议》一并交付殷某,被告杨某在收款收据上代张某某签了名字。2011年3月30日,原告张某某使用车库时打不开锁,才发现车库已转让给被告殷某。为此,双方发生纠纷,原告张某某遂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原告张某某从张家界明强置业有限公司购买的车库系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杨某结婚前所购买,依照相关法律规定,该车库为原告张某某婚前个人财产。被告杨某未经财产所有人同意,擅自将车库转让给被告殷某,且事后又未经权利人追认,属无权处分,被告殷某在受让车库时,明知车库产权人为原告张某某,而未征求原告意见,不能构成善意取得。故原告张某某要求撤销被告杨某与被告殷某签订的车库转让协议,理由正当,其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殷某辩称要求退车库款和赔偿损失后才能退还车库的观点,因系另一法律关系,故其辩称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第五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撤销被告杨某与被告殷某于2010年9月26日签订的转让汇景国际名都CX栋X车库的买卖协议。

案件受理费620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310元,由被告杨某、殷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张家界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覃遵辉

二0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代理书记员杨某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五十一条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

第五十六条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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