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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失火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鼎城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某,男,湖南省常德市人。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以常鼎检林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失火罪,于2011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贺春梅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杨万会担任记录。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常德市鼎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4月1日上午10时3蠓易唬姹烁湃痴衬谀驹芮抑昙虻蛘蚁奔W村X组其岳父祖山里扫墓时,用随身携带的打火机点燃蜡烛,后燃着的蜡烛烧着了旁边的茅草,从而引发森林火灾。经鉴定,失火烧毁有林地面积为97亩(其中9年生国外松59亩,5年生国外松38亩),经价格鉴定,造成林木经济损失x元。2011年5月9日,被告人张某某与本案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查明,被害人对被告人予以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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