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诉机关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郭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以商睢检刑诉(2011)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1年7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慧梅、李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3月11日10时2分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N-x号低速货车沿商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商鹿路X公里+800米处,即商丘市睢阳区X镇南边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商丘市睢阳区X镇X村X号村民李XX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李XX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驾车逃逸。经依法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为证明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被告人郭某某的供述与辩解;证人陈XX等人的证言;鉴定结论;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交通事故认定书;现场勘查笔录、照片及其他证据材料,认为被告人郭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郭某某对上述指控事实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1年3月11日10时许,被告人郭某某驾驶豫N-x号低速货车沿商鹿路由南向北行驶至商鹿路X公里+800米处,即商丘市睢阳区X镇南边时,与由北向南行驶的商丘市睢阳区X镇X村X号村民李XX驾驶的电动车相撞,造成电动车驾驶人李XX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郭某某驾车逃逸。经依法认定被告人郭某某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共赔偿被害人亲属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后被告人郭某某在其岳父翟赞扬陪同下,于2011年4月26月14时到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
1、被告人郭某某供述,2011年3月11日10时许,驾驶豫N-x号低速货车,父亲郭某启在副驾驶位置坐着,从柘城老王集乡回宁陵,沿商鹿路由南向北行驶到出事故的地方,前面有一辆同方向行驶的电动三轮车,其就从三轮车的西侧超车,将车开到了黄某西边,这时发现对面过来一辆电动三轮车,就赶紧刹车躲闪,没有躲过去就撞住那辆电动三轮车了。当时害怕就开着车往北跑啦。后来在岳父陪同下到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大队投案自首啦。
2、证人陈XX的证言证明,2011年3月11日上午10点左右,在其家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骑电动三轮车的人被一辆拉猪的货车撞死后,肇事车跑了,车号是6013。接着就打电话报警了。
3、证人李XX证言证明,肇事车辆是往柘城老王集送猪的,车牌号好像是6013或6031。
4、证人刘XX证言证明,那辆车是银灰色的单排座小货卡,车上拉笼子,笼子好像是黄某色的。
5、证人郭XX证言证明,儿子有一辆白色的小货卡,是黄某,也是拉猪的车,车号尾号是063。
6、证人卢XX证言证明,案发当日收购了郭某某的生猪,猪款汇到郭某某的账户上。
7、证人李XX证言证明,看见一辆小货车把一辆由北向南的行驶的电动三轮车撞倒了,那辆小货车跑了,看见司机楼里有两个人。
8、证人刘XX证言证明,看到一辆小货卡把一辆电动三轮车撞了,把骑车的妇女撞倒,头朝东躺在地上,车跑了。
9、证人楚XX证言证明,其爱人李XX于2011年3月11日9时许,在商鹿路高辛镇X村后发生交通事故死亡啦,当时她骑的是电动三轮车。后经调解,肇事方赔偿各种经济损失人民币x元。
11、鉴定结论证实,被害人李XX系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而死亡。
12、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郭某某负全部责任,李XX无责任。
13、交通事故调解协议书、收到条、谅解书证实被告人郭某某已赔偿给李XX亲属各种经济损失x元。其亲属对被告人郭某某已谅解,不再追究郭某某的刑事责任及民事责任。
14、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照片证实事故现场详细情况。
15、破案经过证实,被告人郭某某于2011年4月26月14时到商丘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大队投案自首。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且能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郭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致一人死亡的重大事故,且肇事后逃逸,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案发后被告人郭某某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并能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第笫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郭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审判长李萍
审判员朱国强
审判员余萍
二○一一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张宪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