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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醴陵市人民法院

原告邓某某,女,X年X月X日生,汉族,醴陵市人,住(略)。

委托代理人丁建军,湖南醴源(略)事务所(略)。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即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代为和解,代收法律文书等。

被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彭某,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邓某某与被告湖南嘉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邓某某于2009年9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邓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x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邓某某负担。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黄某文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某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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