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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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范某某诈骗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渭南市澄城县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澄城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范某某,男,汉族,X年X月X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家住(略),系村民。身份证号码:x。2008年12月11日因涉嫌诈骗犯罪被澄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09年1月1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澄城县看守所。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以澄检刑诉字(2009)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于2009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认为符合法定开庭条件,于2009年4月8日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被告人范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范某某于2008年8月至12月间,多次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面粉、大米、食用油、大肉、香烟等物品共价值x元,除37条香烟追回外,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请予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被告人范某某对指控的事实无异议,无辩解理由。

经审理查明:1、2008年8月8日下午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自称是黄某县林业局职工李某民,让澄城县X街面粉厂陈某给其往黄某县城送130袋面粉。陈某将每袋53.5元,共计价值6955元的130袋“利民牌”特一面粉雇车拉至黄某县城后,被告人范某某先安排陈某及司机吃饭,其假借向工队送面粉,将面粉倒车拉回澄城县城。以每袋50元的价格销给串业村X组韦某丙50袋,得赃款2500元;销于中心街X路“明辉羊肉馆”侯某某15袋,得赃款750元;剩余面粉销于县X街门店,得赃款3250元。

2、2008年10月10日,被告人范某某与本县X路“万嘉兴”面粉厂推销员雷某某电话联系,自称范某民,在黄某县经营两家粮油店,让送些米、面、油到黄某县城后再联系。晚9时左右,雷某某将“万嘉兴”家庭专用粉34袋、食用油4桶、大米5袋(共价值2807元)送到黄某县城后,范某某将雷某某带至事先联系好的杜某某经营的粮油店,将货卸下,从杜某某处将30袋面粉钱1650元领走,将3袋面粉、2袋大米销于赵某某,得赃190元,其余米、面、油销于赵某友,得赃款800元。

3、2008年11月28日1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与本县X乡红旗面粉厂刘某己联系,让给县X街X路“明辉羊肉馆”送30袋“红旗”牌特一粉,每袋54元,共价值1620元。后以每袋50元销于“明辉羊肉馆”侯某某,得赃款1500元。

4、2008年11月29日12时许,被告人范某某以本村过事用肉为名,骗走庄头斜路郭某庚大肉店154斤大肉(每斤价格7.8元)和100元现金,共价值1301.2元,销于西环七路菜市场肉摊韦某丁,得赃款1000元。

5、2008年12月7日11时许,被告人范某某在九路X村耿某某家,以朋友家过事需用烟为名,将耿某某49条硬延安香烟骗走,共价值1102.5元,将其中12条销于古徵街X路“民乐超市”,得赃款264元,其余37条案发后已追退受害人。

综上,被告人范某某共诈骗作案5次,总价值x.7元,所得赃款x元全部予以挥霍。破案后,追回赃款4000元。

经当庭质证、认证,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1、受害人陈某某陈某,其证被骗130袋“利民”牌特一粉;2、受害人雷某某陈某,其证被骗34袋“万嘉兴”面粉、4桶食用油、5袋大米;3、受害人刘某己陈某,其证被骗30袋“红旗”牌特一粉;4、受害人郭某庚、郭某辛陈某,其证被骗154斤大肉和100元现金;5、受害人耿某某陈某,其证被骗49条硬延安香烟,后追回37条;6、证人李某甲证言,其证陪同范某某去庄头斜路拉肉,他在路口等着,范某车去拉来两片猪肉,以1000元卖给七路肉摊一个小伙;7、证人刘某乙的证言,其证范某某曾雇他的出租车拉过肉和烟,后公安机关从他车上将37条烟追回;7、证人韦某丙、侯某某、杜某某、赵某某的证言,其证都从范某某处买过便宜的面粉,数量不等;8、证人韦某丁证言,其证范某某卖给其154斤大肉,付款1000元;9、证人梁某某证言,其证范某某前来其经营的“民乐超市”推销了12条硬延安香烟,付款264元;10、证人李某戊的证言,其证陈某雇他车拉了130袋面粉去黄某;11、被骗物品价格证明;12、扣押、发还物品清单;13、受害人雷某某、郭某辛、刘某己的领条,领取4000元;14、被告人范某某的多次供述同上述证据相互印证,足以定案。

本院认为,被告人范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澄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罪名成立,应依法惩处,被告人范某某多次作案,本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追回了部分赃物,亦可酌情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范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一万五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O八年十二月十一日起至二O一O年十二月十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韦某宏

二OO九年四月九日

书记员郭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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