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姚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澄城县X乡X组人,农民。
被告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址、职业同上。
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曹某某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后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姚某某诉称,我与被告于1982年同居,1984年7月补办了结婚证,婚后生有两个男孩,均已成年。婚后双方经常打闹,被告于1998年离家出走,夫妻关系名存实亡,请求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被告曹某某未提出答辩意见。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同居生活,1984年7月补办了结婚证,1984年1月24日婚生长子取名曹某真,1985年6月28日婚生次子取名曹某真,二人均已工作。婚后双方经常打闹,1998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苦等多年后涉诉本院提出离婚。
上述事实,有与原告谈话笔录、与证人雷文锁谈话笔录、庭审笔录及相关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婚期较长,但被告无故离家出走十多年,夫妻关系名存实亡,故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请依法准许;婚后财产、债权、债务待被告出现后可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准许原告姚某某与被告曹某某离婚。
诉讼费用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赵智斌
人民陪审员关红林
人民陪审员惠社斌
二OO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齐明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