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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行人郑某某与被被执行人尹某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当事人:   法官:   文号: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人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尹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码:x。

被执行人彭某,女,X年X月X日出生,住(略),身份证号码:x。

申请行人郑某某与被被执行人尹某某、彭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双清区人民法院于2009年5月12日立案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尹某某、彭某的财产所在地在邵东县,并有多件民事生效判决已在东县人民法院执行。据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指定邵东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吴劲松

审判员邓乐仁

审判员陈更强

二○○九年五月十九日

书记员刘建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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