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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与许某某及衡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某某,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甲,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乙,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丙,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丁,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戊,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己,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史挥龙,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刘嘉,河南新动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许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住(略)。

委托代理人魏广秧,河南银基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第三人衡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无业,现住(略)。

上诉人张某某、吴某某、王某甲、王某乙、王某丙、王某丁、王某戊、王某己(以下简称张某某等八人)与被上诉人许某某及原审第三人衡某某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某某等八人委托代理人史挥龙、刘嘉,被上诉人许某某委托代理人魏广秧,原审第三人衡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张某某等八人提交由许某某出具的收条与许某某发给王某波亲属的短信及原审第三人衡某某的陈述有关联性,张某某等八人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原审裁定驳回起诉处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2009)管民初字第X号民事裁定书;

二、指令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对本案进行审理。

审判长张红

审判员张鹏

审判员孙燕

二○一○年五月六日

书记员周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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