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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向某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以下简称汨罗电信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汩罗市人民法院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1)汨民初字第X号

原告向某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司机,住(略)。

委托代理人杨光利,湖南大义(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

所在地汨罗市X路

负责人胡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何某,该公司安保主任,一般代理

委托代理人卢玲,湖南大义(略)事务所(略),一般代理

原告向某某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以下简称汨罗电信公司)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潘杰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向某某及其代理人杨光利与被告委托代理人何某、卢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11年4月16日下午,原告向某某驾驶混凝土搅拌车行驶至智峰乡X组至二组路段,车辆被横跨在公路上的由被告汨罗电信公司架设的通信缆线挂住,为避免拉断缆线或拉倒电杆,原告上车顶将缆线拉开,在操作过程中,缆线将原告弹落到地面,只是腰椎1摔成爆裂型压缩性骨折。受伤后,原告经过中国人民解放军163医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4万多元,经法医鉴定为8级伤残。被告汨罗电信公司所架设的线路低于4.2米,影响了原告车辆通行,导致了原告受伤,因此被告应对原告的全部经济损失负赔偿责任,各项损失共计x元。

被告汨罗电信公司辩称,1、原告所诉无证据支持;2、原告因违章操作而受伤,其后果应自负;3、导致此案无事故责任认定的责任在原告。因此被告汨罗电信公司不承担原告向某某受伤的任何某任,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2011年4月16日,原告向某某驾驶混凝土搅拌车行驶至智峰乡X组至二组路段时,车顶部被横跨公路的电缆线挂住并拉成弓形,原告遂爬上车后的平台将电缆线拉开,电缆线拉起后,向某回弹,击打在正好站在弓弦处原告的脖子上,将原告向某某弹落到地面。事故发生时,原告向某某所驾驶的车辆高为3.98米,被告汨罗电信公司架设的缆线距路面高3.76米。原告受伤后,于2011年4月16日至2011年4月28日在中国人民解放军第163医院住院治疗,花费医疗费用共计x.3元,在长沙健力客假肢矫形康复有限公司购买腰椎骶矫形器2600元。2011年6月23日,经岳阳正义司法鉴定所鉴定为腰1椎体压缩性骨折并椎管狭窄内固定术后,属第八级伤残,医疗建议预估后续治疗费6000元,医疗终结时间自受伤之日起4个半月,住院期间计算陪护一名。

另查明,原告向某某之女向某婷,X年X月X日出生,原告之母杨纯娇,X年X月X日出生。原告向某某与向某婷、杨纯娇均系农村户口。

以上事实,有公证书、诊断证明、医疗费票据、身份证、户口本、司法鉴定意见书、证人证言以及庭审笔录予以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因此次事故受伤,其诉请的损失为:1、医疗费x.30元,其中包含医疗器具和后续治疗费;2、残疾赔偿金x元;3、误工费5970元;4、护理费960元;5、被抚养人生活费x.5元;6、法医鉴定费1300元;7、公证费300元;8、交通费847元;9、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庭审过程中,被告汨罗电信公司认为公证费不应由被告承担,精神抚慰金过高,其余7项损失数额均无异议,对此,本院予以认可。对于公证费300元,本院认为,该项费用系事故发生后,保全证据所需,对此,本院予以支持。对于精神抚慰金3000元,本院认为,原告向某某因事故致八级伤残,对其以后的生活产生一定影响,其心理也会受到一定损害,对此项损失,本院予以支持。因此,原告的损失认定为x.8元。对于事故的发生,本院认为,被告汨罗电信公司架设电缆线通过公路上方时,垂直高度为3.76米,低于国家规定的4.2米标准,该违规行为导致原告在开混凝土车通行时,电缆线挂在车顶,因而原告向某某上车后的平台拉线而受伤,被告的违规架设电缆行为是原告受伤的必要条件,是事故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被告汨罗电信公司对该事故应负同等责任。原告向某某在车顶被电缆线挂到之后,处理过程中,直接爬到车后平台用手拉线,且站在绷紧电缆线的弓弦部,原告向某某作为一名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意识到电缆线取出后会弹回,其未尽到普通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是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因此原告对事故发生应该负同等责任。原告向某某因事故受伤总损失为x.8元,被告汨罗电信公司负同等责任,应当赔偿原告向某某各项损失x.4元。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5日内赔偿原告向某某各项损失x.4元;

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金钱给付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将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受理费2635元,诉讼费用2000元,合计4635元,由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汨罗分公司承担3000元,原告向某某承担1635元,根据本案实际情况,对原告承担的诉讼费用,本院予以减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某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潘杰

二0一一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陈智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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