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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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某诈骗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某,男,X年X月X日生,汉族,出生地上海市浦东新区,高中文化,原系东方医院保安员,住(略)(户籍地上海市浦东新区X村X号X室)。因本案于201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被逮捕。现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0]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于2010年8月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2、3月间,被告人李某某谎称可帮助被害人林某某将户籍迁入上海,以收取好处费为名,从被害人林某某处骗取人民币20,000元。后被告人李某某将赃款挥霍殆尽。

上述事实,被告人李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林某某的陈述、证人丁厚稳、薛某某、史某某等人的证言以及案发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的方法,骗取他人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李某某当庭能够自愿认罪,且家属帮助退缴了全部赃款,有一定的悔罪表现,酌情从轻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私财产权利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被告人李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李某英

书记员邱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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