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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阿尔伯塔省高等法院对王颖晖与侯某离婚一案
当事人:   法官:   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
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侯某,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略),身份证号:x。

2009年11月3日,申请人侯某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认可加拿大阿尔伯塔省高等法院对王颖晖与侯某离婚一案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的第4801-x号判决,该判决结果是:判决王颖晖与侯某离婚,该判决于X年X月X日生效。

本院经审查认为,加拿大阿尔伯塔省高等法院于2009年6月18日作出的第4801-x号民事判决,符合我国规定的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效力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八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对加拿大阿尔伯塔省高等法院第4801-x号民事判决的效力予以认可。

审判长:张哲

审判员:宋梁凤

审判员:王霖

二○○九年十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赵延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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